聯營企業
聯營企業法人
中國現行的企業之間或者企業、事業單位之間通過聯營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。其特征包括:
(1)有獨立的財產。根據法律規定,聯營各方可以資金、技術、工業產權、勞務、廠房設備等出資,其出資財產同聯營企業各方的財產相分離,成為聯營企業所有的財產。
(2)聯營企業以及聯營各方通常均享有法人資格。這種雙層次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,便于發揮聯營企業及聯營各方的積極性,有利于加強橫向經濟聯合。
(3)聯營企業法人的獨立經營并不應影響聯營企業各方的自主經營權。在完成聯營企業所分配的生產經營任務的前提下,聯營各方仍可根據自己的條件進行獨立經營,在完成其任務的方式上也享有充分的自主權。
(4)聯營企業法人的內部關系由其章程規定。這包括聯營各方的權利、義務、利益的分配和風險的承擔,加入和退出的手續,組織機構的產生和有關負責人的任免等。
實踐中聯營企業法人一般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,聯營各方的權利、義務和責任應與其出資額相一致,它們對聯營企業法人的債務僅以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。